(2017)辽0102民初6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玉荣与沈阳嘉茂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华亿伟业电子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荣,沈阳嘉茂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华亿伟业电子经营部,孙建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682号原告:张玉荣,女,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嘉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4号C座902室.法定代表人:宋晓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昌,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华亿伟业电子经营部,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八十四甲1号一层1A016柜位.委托代理人:孙建昌,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孙建昌,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荣诉被告沈阳嘉茂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华亿伟业电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玉荣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齐曼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