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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市堂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赵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堂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赵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913号原告:东营市堂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88-1号。法定代表人:周家堂,经理。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77号。主要负责人:吴亚东,处长。被告:赵薇,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堂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赵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堂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堂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源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