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欧阳爱平与吴玉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爱平,吴玉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2230号原告:欧阳爱平,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丰城市,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被告:吴玉刊,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凌云县,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欧阳爱平与被告吴玉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欧阳爱平于2017年8月2日以被告吴玉刊已支付所欠合作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在判决之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阳爱平负担。审判员 梁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谭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