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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洪智与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查封土地、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智,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浚县屯子镇供销社家属院。被执行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长虹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韩茂俊,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洪智与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在汤阴县城关镇长虹路东段北侧有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证号分别为股00195号、股00199号、股00218号、股00219号,面积分别为4006.20平方米、1501.50平方米、34.88平方米、64.88平方米;被执行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在汤阴县长虹路东段北侧有土地使用权一处,土地证号为41052301-5**,面积为23224.99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在汤阴县城关镇长虹路东段北侧有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证号分别为股00195号、股00199号、股00218号、股00219号,面积分别为4006.20平方米、1501.50平方米、34.88平方米、64.88平方米,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在汤阴县长虹路东段北侧有土地使用权一处,土地证号为41052301-5**,面积为23224.99平方米,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贺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