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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杜开斌与蒋良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开斌,蒋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杜开斌,男,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务农,住本县。被执行人:蒋良海,男,1970年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居民,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开斌与被执行人蒋良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蒋良海下落不明,经查其无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杜开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蒋良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乃致本案暂不能执行,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杜开斌约谈,告知本院尽调查后的结果,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继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