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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5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树俊与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树俊,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8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树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起君,大连瓦房店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琦,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树俊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并未查清的问题。张树俊诉请亿隆公司支付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款,亿隆公司抗辩称已超付工程款。案涉合同实行固定单价,应对张树俊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查和确认,但一审法院并未向张树俊释明是否对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申请,即以张树俊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工程量为由,驳回张树俊的诉讼请求,该处理结果欠妥,应予纠正。二、关于张树俊二审申请司法鉴定的问题。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张树俊申请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因该问题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重审时,一审法院应充分考虑张树俊的鉴定申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依法作出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丁大勇审判员王亮审判员杨威二○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任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