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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陈卫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卫峰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021号罪犯陈卫峰,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吴江刑二初字第0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卫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4年9月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责令共同退赔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陈卫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对其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卫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卫峰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2016年4月、2017年2月受到监狱表扬三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卫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卫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