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换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换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77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东路1号。负责人:胡宝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换小,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大保党镇红泥壕村85号。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换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陕0103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换小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贺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