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许光英、吴勇、吴伟与郭兰、邵裕勇、峨眉山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光英,吴勇,吴伟,郭兰,邵裕勇,峨眉山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656号原告:许光英。原告:吴勇。原告:吴伟。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军,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兰。被告:邵裕勇。被告:峨眉山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裕勇。原告许光英、吴勇、吴伟与被告郭兰、邵裕勇、峨眉山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许光英之夫吴光义(原告吴勇、吴伟之父)死亡,依法通知吴光义的继承人许光英、吴勇、吴伟参加诉讼。三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光英、吴勇、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85元,由原告许光英、吴勇、吴伟负担。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莫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