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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4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4861号 原告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 被告王某某,男,白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 原告侯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侯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侯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 丽 人民陪审员  廖观雄 人民陪审员  邱苏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丹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