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4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4861号 原告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 被告王某某,男,白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 原告侯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侯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侯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 丽 人民陪审员 廖观雄 人民陪审员 邱苏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丹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