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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苟柱与被告高文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柱,高文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417号原告:苟柱,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西苑街西山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高文兴,男,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西苑街西山花园*号楼*单元***室。原告苟柱与被告高文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苟柱于2017年8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苟柱负担。审判员  韩春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