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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西来镇江平路23号。法定代表人:熊江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行知路35号慧谷创业园C区53号。法定代表人:张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锡仲调字第816号调解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锡仲调字第816号调解书;二、被执行人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依照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锡仲调字第816号调解书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3174元及违约金336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06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85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荩审判员 张征宇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