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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5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艳红与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红,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829号原告:王艳红,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利小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左娜娜,职务:系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毕玉萍,职务:系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红诉被告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艳红负担。审判员 赵 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