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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卓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卓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2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卓建,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瑞安市。曾因吸毒,于2010年4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2年3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杜圣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卓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卓建及辩护人杜圣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日17时许,肖某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被告人赵卓建,欲向赵卓建购买1000元毒品K粉。被告人赵卓建自称已没有贩卖毒品,遂介绍吴某(已判)向肖某贩卖毒品K粉,并由被告人赵卓建和肖某联系毒品交易。19时许,吴某在瑞安市塘下镇××大酒店门口路边将一包6.46克毒品K粉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肖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在上述被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氯胺酮成分。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赵卓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赵卓建揭发二起他人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卓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肖某、周某、李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搜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尿液检测报告单,通话清单,称量记录表,微信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毒品上交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瑞安市公安局立功认定意见书,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卓建明知是毒品,结伙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卓建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卓建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卓建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卓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