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范小雨与冯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雨,冯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3038号原告:范小雨,女,199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冰冰,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冯骞,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原告范小雨与被告冯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范小雨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范小雨申请撤诉系主张其合法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范小雨负担。审判员 林品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辰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