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晋林与舍晓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晋林,舍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731号申请执行人:陈晋林,男。被执行人:舍晓莉,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晋林与舍晓莉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晋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1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舍晓莉已将案款20000元交到我院账户,申请人陈晋林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现我院扣除执行费200元后,将案款19800元发还给申请人陈晋林,申请人陈晋林向我院出具收条并表示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1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