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高淑荣、高淑香等与高利东、张桂琴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荣,高淑香,高淑芹,高云国,高云星,高利东,张桂琴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519号原告:高淑荣,女,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高淑香,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高淑芹,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高云国,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高云星,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艳,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利东,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张桂琴,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淑荣、高淑香、高淑芹、高云国、高云星与被告高利东、张桂琴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高淑荣、高淑香、高淑芹、高云国、高云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淑荣、高淑香、高淑芹、高云国、高云星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淑荣、高淑香、高淑芹、高云国、高云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140元,合计190元(原告已预交),由五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沈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