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申请执行霍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霍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634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霍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于某某申请执行霍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2015)建喇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于2016年7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俩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公告费105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于某某申请执行霍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现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喇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