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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振武、闵强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武,闵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杨振武,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闵强龙,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闵强龙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北大道77号东方海德堡4#住宅楼三单元102室房产,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网络平台拍卖上述房屋,第一次拍卖成交。现房屋买受人龚侃宏以最高价2427232元购得上述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闵强龙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北大道77号东方海德堡4#住宅楼三单元102室房产的查封。二、将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北大道77号东方海德堡4#住宅楼三单元102室房产过户至买受人龚侃宏(身份证号码:)名下,过户费用由买受人龚侃宏承担。三、买受人龚侃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