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新强与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强,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9行初1号原告:何新强,男,汉族,1976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9552015745B。法定代表人:朱吉红,局长。委托代理人:屈尹悦,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义,男,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77567B。法定代表人:赵小农,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勇,男,该分局民警。原告何新强不服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北碚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简称北碚公安局)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新强以被告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新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新强负担。审 判 长 李仕兵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李恩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贺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