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5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吉林森工人参良种繁育有限公司与宁世军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7605执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人参良种繁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潘振东,吉林森工人参良种繁育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宁世军,男,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森工人参良种繁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世军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宁世军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万元,于2018年5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万元,同时于5月1日前给付价值30万元的松茸酒(每瓶批发价298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一审诉讼费10643.64元由宁世军于2018年5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三、执行申请费9245.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人参良种繁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世军林业承包纠纷执行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予以结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将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