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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明、何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明,何健,刘小明,刘亚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454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呼鹏,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志明,男,1960年8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何健,男,1971年2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小明,男,1976年10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亚波,男,1984年2月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明、何健、刘小明、刘亚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志明、何健、刘小明、刘亚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免收。审判员  麻建栋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