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特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某甲申请郭某乙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特82号申请人:郭某甲。被申请人:郭某乙。代理人:郭某丙(系被申请人郭某乙的妹妹)。申请人郭某甲申请宣告郭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某甲提出,其与郭某乙系姐弟关系,郭某乙于2011年11月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郭某乙生活无法自理,一直由其姐妹共同照看。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郭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郭某甲担任郭某乙的监护人。被申请人郭某乙的代理人郭某丙表示,对宣告郭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同意指定申请人郭某甲为郭某乙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郭某乙系申请人郭某甲的弟弟。郭某乙的父亲郭成楷、母亲周詠雪已死亡,郭某乙未婚且无子女。2011年11月以后,郭某乙先后被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患精神分裂症。应郭某甲申请,本院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被申请人郭某乙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进行司法鉴定。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于2017年7月14日出具司法××学鉴定书,认为被鉴定人郭某乙因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性症状仍较明显,难以与人正常交流,不能客观地分析事物,处理自身事务中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郭某乙患精神分裂症致辨认能力丧失,结合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认定被申请人郭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郭某乙的近亲属一致同意指定郭某甲为郭某乙的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郭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郭某甲为被申请人郭某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春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边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