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骏宇出租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何珠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骏宇出租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何珠活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349号原告:中山市骏宇出租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蓝波湾商业步行街A-33卡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1855509K。法定代表人:高志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凯军,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波,该司员工。被告:何珠活,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原告中山市骏宇出租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珠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山市骏宇出租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何珠活已作出保证分期还款计划并已实际清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骏宇出租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骏宇出租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中山市骏宇出租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骏宇出租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付)。审判员 史国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