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红玲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玲,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3410号原告:陈红玲,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伟,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颂,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1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3931809T。负责人:谢海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海,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蒙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152141849P。法定代表人:李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东,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公司员工。原告陈红玲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同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伟、崔颂,被告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燕、伊海,被告天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红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4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被告天创公司雇佣原告等人在怀远县及固镇县的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工地从事土建劳动,所建工程属于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工程完成后,天创公司与原告所在的马杨州班组结算,天创公司欠原告工资40000元,至今未付。另外,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尚欠天创公司该工程的工程款1103448.56元。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对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的起诉或诉讼请求。第一,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中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起诉依据的是天创公司的工资欠条,所以本案是基于原告和天创公司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不是该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无论天创公司是否欠原告工资,均与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无关。第二,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和天创公司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是发包方,合同的相对方和承包人是天创公司。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但依约定,该工程款的支付对象只能是作为承包方的天创公司。原告不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主张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第三,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尚未支付给天创公司的工程款1103448.56元已经在2017年4月被蒙城县法院依法裁定扣留提取。综上,原告主张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和天创公司一起支付原告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被告天创公司辩称,欠原告工资属实,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应在欠天创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优先支付原告工资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9日,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与天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将其“2014-2015基站土建、装修加固工程”即位于怀远县及固镇县的39个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发包给天创公司。天创公司承揽工程后,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将劳务即土建安装等工作分包给马杨州班组25人,双方约定劳务费用为工程价款的36%。原告陈红玲在该班组从事做饭工作。施工期间及工程完成后,天创公司先后向马杨州班组支付186000元。2015年3月至12月,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与天创公司就上述工程进行结算并经审计,确认工程价款为2999632.87元。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已支付天创公司工程款1896184.31元,尚欠1103448.56元。2016年8月9日,天创公司给马杨州等人出具欠条,共欠马杨州等25人工资1121437.56元,其中,欠原告陈红玲40000元。之后,马杨州等人于2017年2月到怀远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天创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本院认为,原告陈红玲等25人为完成天创公司承揽的工程而付出劳动,理应得到报酬,被告天创公司应当及时支付拖欠的原告陈红玲等25人的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对被告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关于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陈红玲等人承担责任。关于天创公司所欠原告等25人欠款的数额,天创公司给原告等25人出具的欠条显示为共1121437.56元,本院对欠款数额予以认定。但原告等25人的劳动报酬应以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与天创公司结算的工程价款为基数,按天创公司与马杨州班组的约定比例确定,即2999632.87元×36%=1079867.83元,扣除天创公司已支付的186000元,本院认定天创公司尚欠原告等25人工资893867.83元。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应当在欠天创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优先支付天创公司尚欠原告等25人的工资893867.83元。综上,被告天创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欠款40000元,被告中国移动蚌埠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限额内共向原告等25人支付893867.83元。其中,按比例向原告陈红玲支付32402.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红玲给付40000元;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陈红玲给付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款项中的32402.7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钱同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宋伟云书 记 员 钱 敏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