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史金琢、陈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金琢,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财保55号申请人:史金琢,男,195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杰,男,198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蔚县,系申请人史金琢之子。被申请人:陈飞,男,198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灵丘县。申请人史金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晋B×××××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史金琢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蔚县支公司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金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陈飞名下的晋B×××××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邢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现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