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5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历国梅与陈银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国梅,陈银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5404号原告:历国梅,女,194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陈银连,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历国梅与被告陈银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历国梅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历国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国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历国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倪倩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