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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3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安然与山东优速快递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然,山东优速快递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3766号原告:安然,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山东优速快递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69014400M。负责人:刘长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然与被告山东优速快递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然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然以与被告山东优速快递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然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然负担。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姚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