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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玉宝与王天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宝,王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宝,男,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方正镇。被执行人王天龙,男,汉族,农民,住方正县会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宝与被执行人王天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王天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情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亮审 判 员  陈宏岩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晨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