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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7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与陈志明、夏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陈志明,夏琴,扬州金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75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51号。负责人:杨卫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祥,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该行员工。被告:陈志明,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被告:夏琴,女,198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址。被告:扬州金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山水路8号。法定代表人:林茂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与被告陈志明、夏琴、扬州金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648元,依法减半收取482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