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焦如、吴岭峰与被执行人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焦如,吴岭峰,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焦如,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祥云国际小区4栋703室,身份证号码:350583198509099213。申请执行人:吴岭峰,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祥云国际小区4栋703室,身份证号码:320922198202143033。被执行人:肖军,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柏树下居委万华路238号152栋1单元702室,身份证号码:43102219760801547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焦如、吴岭峰与被执行人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裕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楚佳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