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花卫华、王子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卫华,王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花卫华,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现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王子良,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花卫华与华王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依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500(其中含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远 中审判员 汪 新 棠审判员 刘 玉 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义强(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