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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花卫华、王子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卫华,王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花卫华,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现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王子良,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花卫华与华王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依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500(其中含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远  中审判员 汪  新  棠审判员 刘  玉  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义强(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