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6执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路生、贾兆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路生,贾兆青,周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李路生,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贾兆青,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周伟伟(贾兆青妻子),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李路生与贾兆青、周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贾兆青、周伟伟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路生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3000元。贾兆青、周伟伟与李路生在2017年8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贾兆青、周伟伟将其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中路108号翰林学府9幢1604号房屋作价6288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李路生,房屋剩余按揭贷款由李路生偿还,李路生与贾兆青、周伟伟之间案件一次性结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贾兆青、周伟伟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中路108号翰林学府9幢1604号房屋作价628800元(房屋面积125.76平方米),交付申请执行人李路生抵偿上述债务。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路生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李路生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继雷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