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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徽必胜意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必胜意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彭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329号原告:安徽必胜意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新大陆小区15#。法定代表人:刘杰。被告:彭军,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安徽必胜意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必胜意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必胜意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桂超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