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崔增厂与张沈力、张玉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增厂,张沈力,张玉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198号原告崔增厂,男,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沈力,男,现住前郭县。被告张玉刚,男,现住前郭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现地址前郭县前郭镇民主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1945064265L负责人王立新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冬雪,系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增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