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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习水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习水林,习海林,习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住所地:新干县滨阳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49252044-X。负责人:黄文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东,该公司业务部副经理。被执行人:习水林,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习海林,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习国云,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赣0824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习海林、习水林、习国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习海林的银行存款¥2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旷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