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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巩静与焦敏、李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巩静,焦敏,李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保33号原告:巩静,女,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焦敏,女,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李建波,男,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巩静诉被告焦敏、李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巩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焦敏、李建波的银行存款1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巩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焦敏、李建波名下的银行存款190000元。二、如被告焦敏、李建波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9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