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东嘉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原申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嘉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原申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509号申请人:山东嘉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9271788J。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原申投资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城区嘉汇路2号(体育馆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596574071R。法定代表人:金银华,董事长。申请人山东嘉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原申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嘉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原申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济宁市嘉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房产为本案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嘉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7135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济宁市嘉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位于××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原申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