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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谢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谢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2176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乡县。被告谢某,女,土家族,1974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南塘镇。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谢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1320元,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还另一半案件受理费660元)。审 判 长  李琼玲人民陪审员  孙培道人民陪审员  谭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林嘉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