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波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波,赵珏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02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波,男,1987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户籍地巴中市恩阳区。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月4日、3月2日、9月14日三次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赵珏安,曾用名赵建宇,绰号宇娃子,男,1993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波、赵珏安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黄波、赵珏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黄波将购得的毒品冰毒在巴中市巴州区社保小区“如家客栈”宾馆房间内进行分装。次日0时许,被告人黄波将分装的1小袋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曾某,将1小袋冰毒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聂某,将1小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并安排被告人赵珏安将冰毒送到巴中市巴州区中联宾馆旁交给李某,将1小袋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邬某并安排赵珏安将冰毒送到巴中市中心医院对面街道交给邬某。被告人赵珏安准备将冰毒交给邬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赵珏安身上现场查获1小袋可疑结晶物(净重0.6克)。后公安民警在邬某的帮助下抓获被告人黄波。公安民警从黄波身上现场查获1小袋可疑结晶物(净重0.4克)、人民币200元、手机1部。经检验,上述查获的可疑结晶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6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黄波多次将毒品冰毒以每小袋人民币100元或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曾某、冯某、聂某、邬某、李某、袁某1。期间,被告人黄波还安排被告人赵珏安给吸毒人员李某送冰毒一次。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记录、称重笔录、通话记录等书证;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邬某、聂某、李某、曾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波、赵珏安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波、赵珏安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波向多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珏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波辩解:1.我没有向邬某、聂某、李某等人贩卖毒品。2.给曾某毒品,我没有收钱。被告人赵珏安的辩解: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黄波将购得的毒品冰毒在巴中市巴州区社保小区“如家客栈”宾馆房间内进行分装。次日0时许,被告人黄波将分装的1小袋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曾某;将1小袋冰毒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聂某;将1小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并安排被告人赵珏安将冰毒送到巴中市巴州区中联宾馆旁交给李某;将1小袋冰毒交给赵珏安,安排赵珏安将冰毒送到巴中市中心医院对面街道以200元价格出售交与邬某。被告人赵珏安准备将冰毒交给邬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赵珏安身上现场查获1小袋可疑结晶物(净重0.6克)。后公安民警在邬某的协助下抓获被告人黄波,并在黄波身上现场查获1小袋可疑结晶物(净重0.4克)、人民币200元、手机1部。经检验,上述查获的可疑结晶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6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黄波多次将毒品冰毒以每小袋人民币100元或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曾某、聂某、邬某、李某、袁某1。期间,被告人黄波还安排被告人赵珏安给吸毒人员李某送冰毒一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并对被告人黄波、赵珏安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事实。2.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在抓获邬某及被告人黄波、赵珏安后,即对其人身及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在黄波外衣口袋内发现1小袋白色晶状体可疑物,经称量,净重0.4克;在赵珏安蓝色大衣口袋内发现1小袋白色晶状体可疑物,经称量,净重0.6克。邬某主动将从黄波处购买的1小袋白色晶状体可疑物交给公安机关,经称量,净重0.7克。公安机关对上述白色晶状体可疑物等物依法扣押。3.抽样送检笔录及《理化检验报告书》。证实:在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白色晶状体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4.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证实:经现场检测黄波、赵珏安的尿液,均呈阳性。5.证人邬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其与张娟等四人在中海名苑宾馆吸食的冰毒,是其在黄波处以200元的价格购买。其在黄波处购买过2次冰毒,每次约重0.3克,每次支付毒资200元钱。2016年11月23日其给黄波拨打电话说需要购买200元的冰毒,次日黄波给其送毒品时被警察抓住。6.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其绰号“二哥”。2012年3月其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2年。2016年11月23日晚在如家客栈黄波女朋友的房间,黄波将他当天从别人处购买的(约重3克)1袋冰毒分装成若干小袋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其1小袋,另外给其拿了1小袋让其带给聂某(聂某以60元购买)。其还看见黄波还交给赵珏安一袋,让赵珏安送到什么地方。随后,其在如家客栈888房间内,与聂某、冯某、梁某等人一起在房间内吸食冰毒。之后被警察抓获。其从2016年5月份左右开始就在黄波处购买冰毒吸食,至8月底这段时间,其一共在黄波处购买了大约5次冰毒,每次支付毒资100元,是现金交易。从2016年9月份开始其就频繁的在黄波处购买冰毒吸食,平均1周购买1次,共计大约10余次,每次购买的是100元的冰毒。7.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曾用名X娃子。2016年11月23日晚,聂某叫其到如家客栈888房间去耍。期间聂某从梁某处拿走60元现金去购买冰毒,20分钟后回到房间,曾某跟着也回到了房间内。聂某、曾某先后各拿出1小袋冰毒放在房间电脑桌上,随后其与曾某、聂某、梁某、孙某相互一起吸食了冰毒。次日凌晨3、4点钟被抓获。被抓获之前其吸食的冰毒都是从黄波处购买的,购买的次数大约为5次,时间为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每次均是双方通过电话先联系以后交易的。8.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绰号Y娃子。2016年11月23日其与朋友冯某见面后二人都提出想吸食冰毒,随后冯某提议到曾某开的如家客栈888房间耍。其接到梁某的电话,梁某说他也想吸食冰毒,其就把他也叫到了如家客栈888房间。梁某到达后,其带着梁某给的60元钱交给曾某,并对他说该款用于购买冰毒。曾某再次回到888房间后把冰毒拿出来,其与曾某、梁某、冯某等人一起吸食了。自2016年5月份以来其总共在黄波处购买了8次冰毒,7次现金交易(每次200元),1次采用微信红包的方式转账200元毒资,共计支付毒资1600元。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绰号“爆炸妹儿”。2016年11月23日晚,其电话联系黄波,想向其购买冰毒。黄波说他没空,他说让宇娃子(即赵珏安)给其送过来。宇娃子当晚给其送冰毒后,其给黄波微信转账200元的毒资。2016年9月份以后其吸食的冰毒都是从黄波处购买的,一般每隔4、5天购买一次冰毒吸食,总次数大约十四、五次(每次都是购买的200元钱的冰毒),其中有两次是“宇娃子”送的。10.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份以来,其先后四次向黄波购买冰毒吸食。每次都是购买200元的冰毒。11.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3日晚,其给聂某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可以吸食,他说没有,然后二人商量一起凑钱买冰毒。随后,其赶到如家客栈888房间,并给了聂某60元现金去买冰毒。之后,其与聂某、曾某、X娃子、黄波等人在888房间内吸食冰毒。次日凌晨被警察抓获。1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绰号“麻冬瓜”“麻冬哥”。其与黄波认识于2012年,之后,二人经常在一起吸食冰毒,吸食的冰毒有时是其提供的,有时是赵某提供的。其辩解没有向黄波出售过毒品冰毒。13.曾某辨认2016年11月23日向黄波微信转账手机记录照片。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黄波辨认出赵某就是曾向其出售冰毒的人;黄波辨认出赵珏安就是其安排将冰毒卖给吸毒人员的人;赵珏安辨认出黄波就是安排其送冰毒的人;邬某辨认出黄波就是向其出售冰毒的人;曾某辨认出黄波就是向其出售冰毒的人;袁某1辨认出黄波就是向其出售冰毒的人;李某辨认出黄波就是多次向其出售冰毒的人,赵珏安就是先后两次帮黄波送冰毒给其的宇娃子;冯某辨认出黄波就是先后5次向其出售冰毒的人;聂某辨认出黄波就是先后8次向其出售冰毒的人。15.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黄波与赵珏安于2016年11月期间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波与邬某、曾某、冯某、聂某、李某、袁某1于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多次电话联系;赵珏安与李某11月9日至11月22日期间多次电话联系;赵珏安与邬某2016年11月23日电话联系2次。1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波于2012年1月4日、3月2日、9月14日因吸食毒品三次被行政拘留;冯某、聂某、梁某因2016年11月23日在一起吸食毒品,次日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李某因自2016年9月以来多次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30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17.抓获记录。证实:公安干警于2016年11月24日凌晨先后抓获赵珏安、黄波。1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黄波、赵珏安身份信息情况,二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9.被告人黄波的供述。证实:其从2015年年初开始吸食冰毒。之后,因为没有足够的钱吸食冰毒,就开始以贩养吸。从2016年3月份开始,其先后多次在赵某、袁某2处购买冰毒,分装后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其多次向海娃子、曾某贩卖冰毒,每次都是现金交易。自2016年5、6月份开始,聂某、冯某在其处购买过冰毒,次数大约为三次,每次都是现金交易。到了8、9月份,邬某、洪娃子、爆炸妹儿先后在其处购买冰毒。邬某在其处购买了三次冰毒,每次都是购买的200元的货,第四次交易时被警察当场抓获。洪娃子、爆炸妹儿也分别在其处三次购买冰毒,每次都是购买的200元的货,而且每次都是现金交易。2016年11月23日晚因邬某给其打电话买冰毒,其在袁某2处购买冰毒后在如家客栈进行了分装。次日凌晨时分,其在鸿运宾馆大厅将1袋冰毒交给邬某,在收取邬某200元现金离开后,在鸿运宾馆门口旁边被警察抓获,并从包包里面搜查出剩下的一袋冰毒。2016年11月23日晚上,其卖给爆炸妹儿一小袋冰毒,当时是赵珏安帮其送过去的。还供述,2016年其因为吸毒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3次。20.被告人赵珏安的供述。证实:其从2016年10月份开始帮从事贩卖冰毒的黄波送冰毒给购买冰毒的吸毒人员,先后有十四、五次。2016年11月23日晚上,其与黄波、曾某在网吧上网打游戏。期间,聂某来到网吧向黄波购买60元钱的冰毒。黄波将当天购买的冰毒在如家客栈的一个房间里分装后,交给曾某一小袋叫他带给聂某,然后又交给曾某一袋冰毒。黄波接了几个电话后,就给了其两个电话号码、三塑料袋冰毒,叫其给电话号码上的两个人及爆炸妹儿三人送过去。在中联酒店附近其分别向三个人送了冰毒。之后,其回到如家客栈888房间,与在场的几个人一起吸食了冰毒。过了一会儿黄波就叫其把一塑料袋冰毒给邬某送过去。其刚到人民医院对面就被警察抓获了。因为其经常吸食冰毒,没钱的时候为了免费在黄波处吸食冰毒,所以从2016年10月份开始就帮黄波向吸毒人员送冰毒。其帮黄波给爆炸妹儿送过2次冰毒,给彭某送过1次,给使用***号码的女子送过1次,给春娃子送过1次,给邬某送过1次。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波、赵珏安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波、赵珏安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波、赵珏安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黄波向冯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在案收集的相关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波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被告人赵珏安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珏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珏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波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为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被告人黄波、赵珏安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赵珏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没收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晶体,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四、追缴被告人黄波违法所得赃款全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任 娟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