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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田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3刑初89号公诉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进,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检公诉一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雪峰、吴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田进酒后驾驶鲁D×××××号二轮摩托车沿薛城区永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兴路与燕山路路口处,与侯某停放在路边的运输型拖拉机相撞,被告人田进受伤。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田进有酒驾嫌疑。经依法认定,被告人田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侯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依法鉴定,被告人田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0.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上述事实,被告人田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侯某、陶某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血液提取登记表、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田进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田进二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邵志刚人民陪审员  孙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程凡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