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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焦吉成、韩红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焦吉成,韩红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602号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太行路618号阳光印象25号楼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7681347510。法定代表人:陈瑞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胜环,系该公司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菊,系该公司园区主任。被告:焦吉成,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韩红红,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焦吉成、韩红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人民陪审员 王晓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