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560付红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红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156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红洋,男,42岁,1975年2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住江苏省江阴市。1995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交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红洋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士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红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红洋与徐某波(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于2017年6月18日20时许,共同至江阴市青阳镇南陈村吴家湾17号大门外,采用推车、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余某停放该处充电的黑色柯依玛牌踏板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494元)。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余某,被害人余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付红洋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出具的被盗电动车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章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余某的陈述笔录,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身份核查责任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红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己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红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本案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红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付红洋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本次又盗窃犯罪,不具备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不能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红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庄建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 强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