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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喜与被执行人袁杰、谢天富、玉溪远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喜,袁杰,谢天富,玉溪远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0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喜,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袁杰,男,汉族,1981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天富,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玉溪远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淑芳住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东风南路44号南都金座。申请执行人杨喜与被执行人袁杰、谢天富、玉溪远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8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谢天富作为共有人的位于昆明市世纪城惜春苑X幢X单元XXI号房屋(共有权证号:201XXXXXXXX,所有权人:钱丽萍,所有权证号:201XXXXXXXX),因上述房屋尚有抵押权,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召开执行听证,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成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