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4261王惠生与蔡永军、罗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生,蔡永军,罗孝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4261号原告:王惠生,男,194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维扬区。被告:蔡永军,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罗孝春,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扬州市邗江区。原告王惠生与被告蔡永军、罗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惠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王惠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田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