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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超赢诉承德县下板城镇小兰窝村第一村民小组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赢,承德县下板城镇小兰窝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2002号原告:徐超赢,女,2016年6月4日出生,住承德县。法定代理人:张静(系徐超赢之母),住承德县。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小兰窝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徐学林。原告徐超赢与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小兰窝村第一村民小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超赢法定代理人张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小兰窝村一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承秦高速占地(后山果园)安置赔偿款56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2016年6月4日出生,户籍在承德县下板城镇小兰窝村一组,承德���橡胶坝、承秦高速占用原告所在组土地,2017年补偿款到位,原告所在组按现有人口分配补偿,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应分得补偿款,但被告拒绝分配给原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小兰窝村一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超赢外祖父张荣民系承德县下板城镇小兰窝村一组村民,张静系其长女,2015年11月3日,张静与徐某某结婚并于2016年6月4日生育一女徐超赢,即本案原告,张静和原告户口均落在承德县下板城镇小兰窝村一组,户主为张某某。后承德县橡胶坝、承秦高速建设占用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小兰窝村一组土地,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小兰窝村一组2017年3月分配承秦高速占地(后山果园)安置补偿款每人560元,其中分配方案中确定村民分配按2016年12月20日户口,原告徐超赢于2016年6月4日出生,应在参与分配人员之内,但该款没有分配给原告徐超赢。本院认为,2016年6月4日,原告徐超赢因出生户口落在其母亲户口所在地、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小兰窝村第一村民小组,2017年3月被告小组确定分配方案为2016年12月20日前出生的人员参与分配,原告按该分配方案应分得相应补偿款项,故对于原告徐超赢请求被告支付其承秦高速占地(后山果园)安置补偿款56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小兰窝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超赢承秦高速占地(后山果园)安置补偿款56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小兰窝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