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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文英与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肖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英,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肖力,肖坤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094号原告:陈文英,女,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大道。法定代表人:肖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肖力,男,1984年12月18日生,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肖坤正,男,1955年3月6日生,住贵州省兴仁县(已死亡)。原告陈文英与被告兴仁县吉安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公司)、肖力、肖坤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陈文英于2017年8月2日以“拟与被告及肖坤正的法定继承人磋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英撤诉。原告陈文英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松人民陪审员 韦 伟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杜 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