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保康县国土资源局、孟才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康县国土资源局,孟才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26行审54号申请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26011199748R,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光千路7号。法定代表人冯祖成,保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申请人孟才康,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保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孟才康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7年4月24日,申请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保国土资处字[2017]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孟才康于2014年9月,未经保康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保康县城关镇土门村集体土地兴建房屋。经现场勘测,共占用保康县城关镇土门村4组集体土地78.50平方米。截止调查期间,孟才康兴建的一层砖混结构及附属设施已竣工使用。申请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申请人孟才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申请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对被申请人孟才康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保康县城关镇土门村4组集体土地78.50平方米;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8.5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孟才康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2017年7月4日,申请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向被申请人孟才康送达了催告书。在限定时间内,被申请人孟才康未主动履行。2017年8月1日,申请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保国土资处字[2017]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刚惠审判员 XX青审判员 李善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