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向均与朱清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均,朱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向均。被执行人:朱清华。申请执行人向均与被执行人朱清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300元。执行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苍溪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