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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房秀英与阿拉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秀英,阿拉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179号申请人房秀英,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被执行人阿拉塔,女,蒙古族,伊旗疾控中心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7民特11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阿拉塔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阿拉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阿拉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阿拉塔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开设工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阿拉塔在鄂尔多斯银行开设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王世雄二○一七年八月二执行长 张 龙书记员 刘春梅 关注公众号“”